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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对被派遣劳动者的
损害赔偿责任,其前提是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劳动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里的过错,除用工单位违反
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定义务外,是否包括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合同约定义务,理论上存在一定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民事合同相对原则,即使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协议,仅需向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违约责任即可;在无违反劳务派遣规定情形下,无需向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劳务派遣协议中,除劳务派遣服务费等约定外,其他凡是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合同义务,用工单位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而造成劳动者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