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8年5月,新验收的长沙竹满人家的新房,今年(2010年)7月,发现厕所有漏水现象,(我家最怕漏水问题,厕所既没吊顶,甚至连灯炮都没换)楼上由于没装修一直没有住人,上个月才搞的装修,这个月租出,我家厕所就漏水,刚开始一点点,用塑料袋接着,请物管来看看,他看后,发现原来那个厕所的承水弯本身就有一条裂缝,并且还有一条黄色的胶印,证明本身就是坏的,并且房产商还做过处理,他们又把坏的管子装了上去,所以说还是房厂商的质量问题。后来又请房厂商来看过,说是里头有块大的水泥,是楼上的装修问题,并且来人没有把盖子盖好就走了。导致水管不停漏水,塑料袋很快就满,上厕所只好打伞。又找物管,物管承认是他们的问题,找楼上协商,楼上说便盆他们没有动,怎么可能那么小的洞,掉进一块那么大的水泥?一定是先掉进水泥,再安的便盆,再说承水弯上的胶又怎么解释?一定是房屋质量问题,我们只好又找物业,他们说只负责协调,推给楼上业主和房厂商,再找房厂商不接电话已经出去旅游了,找物业,他们要我直接找房厂商,我说找不到怎么办,他们说继续找呗,楼上的压根人都看不到,我家就一老人和小孩,厕所水流不断,该找谁?

消费者维权
2019-01-29 18:47: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漏水水管漏水一般楼上住户有修理的义务,这时双方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处理,或者由第三方介入调解,比如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等等,由于漏水所给一方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实际漏水原因和损失情况而定。
  • 关于楼上漏水处理问题的解答,需要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如确定为楼上原因漏水至楼下的,楼上需要承担责任。
  • 您好!为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建议您先请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对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补漏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出来后,如果确属楼上邻居的原因导致,您可立即提起诉讼,要求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您的诉讼请求可以是判令被告立即消除XX房渗漏危险,恢复原告房屋装修原状,以上全部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您的第
    3、4项请求可以保留。 另外,如果房屋渗漏并非楼上住户装修或其人为导致,而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则您可要求发展商履行保修责任,根据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从住户入伙时起算。若已过保修期,则只能协商解决。 确定渗漏原因很关键,决定着责任的归属。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