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收养孩子,对方是超出生产的第二个孩子,也想收养。收养这个孩子不违法吗

收养
2021-07-25 06:07:0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不具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1) 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在收养行为中,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收养行为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并没有真正通过收养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在意思,而是试图通过收养而达到其他不法目的;或者通过收养来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收养的意思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被欺诈、胁迫的结果等。只要有这些情形,就说明当事人从事收养的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由此而形成的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3) 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违反收养法的行为无效。

    (1) 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

    (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小孩大致可以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者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能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3、登记。经过审核后,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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