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都是能进行转让的,转让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产权在单位,这种情况下,员工个人转让无效;
2、产权都在员工,这时员工个人转让有效;
3、产权部分在单位,部分在员工,这时员工个人转让行为除非得到了单位追认,否则无效。第三人在购买时也可以查到房屋为
共同共有,因此不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