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一下,我2008年5月份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没有和我续签合同,而我又在原来的岗位工作了7个月,现在提出辞职,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双倍的工资吗?还有,我在公司工作了5年了,也没有给我交养老保险的,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交吗?还有补充一点,我的劳动合同遗失了,我该怎么做???我手里只有一份工资提升表,和辞职信,因为老板是个体户,平常发工资也没有凭证,没有工作服,工作证之类的,望回复,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29 14:07: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只要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可以员工可以先和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由劳动部门进行调节;在调节不成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裁决。员工可拨打12333针对投诉相关事务进行咨询。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申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没有区别的。
      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在入职第1个月内及劳动合同到期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当事人没签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不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就如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劳动者没有要求,用人单位也得依法订立,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不用工。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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