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这个担保费是可以退回的。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