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10年1月份我认识一业主,想买他的二手房,定价16万元,当时没有交付,只是先签一份协议书。协议标明乙方先付甲方一万元定金,甲方不卖房双倍赔偿,乙方不买房定金不退,交房时间定在2010年9月份办理过户手续。(因为他爱人现在在异地回不来不能及时办理交易程序,于同年9月份能回来才可办理)可现在甲方提出交房时间改在2012年10月份再办理过户手续,说是能等就等?要不就是现在原数退还我定金。我签协议时只有我们两个人在场只是各自签的名字,还带有一张他打得收定金一万元收据,没有其它,协议有效吗?是否能得到赔偿?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在那个房子大概涨了两万左右。

2019-01-29 10:28: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买卖双方无贷款:买卖双方约定一个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买房将首付款支付给卖方;并约定一个房产进交易中心的时间。进交易中心的当天,买房支付卖方除尾款以外所有的房款。
    2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的房产证;凭新的房产证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水电煤等过户,最后在交房时,下家将尾款结清给卖方。卖方有贷款未还清:买卖双方约定一个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买房将首付款支付给中介公司进行监管;卖方、买房和中介公司三方共同见证还清房东未付清的银行贷款。
    7个工作日后,银行贷款审结结束,双方约定一个房产进交易中心的时间;进交易中心的当天,买房支付卖方除尾款以外所有的房款。
    2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的房产证;凭新的房产证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水电煤等过户;最后在交房时,买房将尾款结清给卖方。
  • 先申请贷款再过户,然后贷款。
    前期用房本,是让银行知道,客户要买这套房子,审批客户的贷款资格,审批通过了(证明客户有贷款资格),然后去房管局过户,出了新房本,这时候房本拿到银行做抵押,需要7-15个工作日,然后银行放款至你的银行账户或放款至中介账户。
    先签买卖合同,然后去银行申请贷款。还有去建委核查购房资格。等待批贷,批贷函下来再去建委缴税办过户,出新产权证了在去银行去抵押。手续无非就是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业主也一样,房本,有效身份证明等。
  • 当前房价上涨,卖房后卖方反悔的情况不在少数。面对卖方违约,购房者如何维权?这里根据卖方违约的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种: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已经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且已经交付或者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根据违约责任或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第二种: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封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种:出卖人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但如果是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是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买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除此之外,出卖人是与配偶以外的人共有房屋,那么,出卖人需要有证据证明房屋是共有的。
    如果不能证明,买房人还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预期利益是建立在合同得到履行的基础上,他不是已有财产的损失,而是未来预期可获得的利益。
    让当事人对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损失负责,必然使其承担的风险与取得的利益不相对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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