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身
损害赔偿解释》第17 条、第18 条的规定, 发生
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要求以下赔偿项目:
(1)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
(1) 项外还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
(1) 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