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
合伙财产的
共同共有的性质。个别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的授权。如果个别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擅自处分了合伙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此时应当根据财产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予以区别时待。
所谓善意,就是不知情,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合伙财产时,不知道并且没有真正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该财产是合伙财产,或者虽然知道是合伙财产,但不知道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合伙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即应认为善意。
否则应认定为恶意,根据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法律政策,合伙企业不得以个别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处分合伙财产为由,主张其处分行为无效,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开展,而且有利于合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