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财产代管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法设立财产代管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保护失踪人财产利益,故财产代管人本身至少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有可能实现上述
立法目的。
(2)财产代管人不限定于
自然人,还可包括组织。从现行立法来看,这里的组织并未明确其范围,但通常为财产所在地的组织。
(3)失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是当然财产代管人。通说认为,所谓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可见,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前,监护人即已代管其财产权益,故从管理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出发,让监护人作为财产代管人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