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最近提出离职申请,公司领导多次劝留无效。要求我签定竞业协议,但之前签定
合同
时,只有简单提到要签竞业协议,但并未提及竞业协议的具体内容,请问这时,我可以不签这个竞业协议吗??
另外补充: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是2012年9月份,现在已经11月份了,单位并未提及续签问题,再请问这种情况的话,对于我不签竞争协议有利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28 08:56: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法律,用人单位需要自第一个月满的次日起至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并按照法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用,你可以主张补缴或者直接要求补偿;
3、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4、竞业条款中,用人单位设定的条款明显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加重分法律不给予支持。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
商业秘密
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知识产权
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
劳动合同法
》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竞争协议,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按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非适用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以上是对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对普通员工是否有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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