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3年,父母分居,到2009年父母离婚期间女儿一直母亲单方面抚养,父亲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且深夜在外饮酒,晚上回家发酒疯,对母亲有过暴力行径,且严重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父亲的工资在2500元左右,每月给女儿500元抚养费,但女儿因父母争吵离婚期间的不良影响导致神经衰弱,父母离婚后,除手术以外其他医药费由母亲一人支付,对此女儿可不可以通过法律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且父母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能不能要求进行补偿?除平时学费以外的额外补课费应不应该包含抚养费内?女儿可以通过哪些法律保护自己?

离婚
2019-01-27 19:24: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要求增加。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该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费是法律规定的,原则上是不可以进行随意变更的。但是如果后来的经济状况发生较大的改变,您有权与对方就子女的抚养费进行重新协商,以确定新的抚养费数额。如果对方拒不进行协商的话,可以提出由对方来抚养孩子,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子女的抚养费,以适用当前的经济状况,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抚养费并不包括子女的教育费与医疗费。第三,即便法院判决固定了抚养费的数额,也不影响子女随时依据自身情况变化向父母中的一方要求增加。
  •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
  • 离婚后对收养的子女仍有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成立之日起,和亲生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而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的,所以,即使养父母离婚,仍然对养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