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跟我丈夫2014年10月左右认识,同年12月他的腿因为工作受伤,2015年1月我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期间生活一切开支我都我在支付。2015年2月13日登记结婚,结婚当天他给我买了戒指等首饰共计6900元左右,后来又买了一些家具共计8000元,同年6月份我们买车共计11万多元,他出了55000左右。同年年底给我买了一个手机近7000元和一条项链2000元。2016年1月举行婚礼他家给了我1万元,现在我们因感情不和要离婚,我说给他返还7万块钱协议离婚他不同意,说我给的少了,我现在想咨询一下我到底应该给他多少钱。

离婚
2019-01-27 09:28: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婚姻登记是对事实行为的登记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具有法律事实的特点,婚姻登记只是对当事人之间婚姻情况变动的合意进行如实记载和确认,使得其合意发生效力。该行为是中立的,不存在赋予申请人某种利益的事实。
    2、婚姻登记是以登记为绝对权生效的要件;
    婚姻虽然属于私权领域,基于私权自治的原则。结婚,为男女双方按照自己之意愿,选择中意之配偶,建立幸福美满之家庭,应基于男女双方之自由意思而成立,国家公权力无介人之必要。但婚姻涉及当事人身份的变更,与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亲属关系和整个社会的人伦秩序都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当事人身份权利的正当性需要一定的公示形式予以确认。婚姻登记源于婚姻的社会性,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达到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其实,各国历来均要求结婚需要具备一定的公示形式,无论是宗教式还是登记式等,都是为了达成公示的目的。
    3、婚姻登记本身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婚姻登记职能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是婚姻登记机关针对特定婚姻当事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 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 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 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 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 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 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夫妻感情不和的离婚诉讼,财产分配原则 基本是一人一半
    但是对于有确实证据 证明一方对于家庭生活之中 照顾老人 孩子 付出较多 可以适当多分共同才产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一般看男女双方之中哪一方的综合条件更好
    有稳定的住所 稳定的工作收入 直系亲属有能力且愿意帮助照顾孩子,或者孩子长期与哪一方共同生活 改变其共同生活对其正常成长不利。
  • 涉外婚姻离婚登记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