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概况:我哥哥病逝前做了遗嘱公正,把其名下的婚前个人财产的一套房子留给了我父母,哥哥去世后去办遗嘱公正继承,公证处要求我嫂子签字确认,但我嫂子不配合签字,还威胁要去外地,让我们找不到她(因为公证处的人说做公正讼达必须要找到本人),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去了外地找不到人了,要怎么办?

2019-01-25 12:04: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法律规定,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的,那么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只能处分其自己所有的半数份额,对于另一半份额由全体继承人共同享有。如果想要得到全部遗产需要相关人员放弃自己的份额转归一方。
    另外夫妻财产公证的范围只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就是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不能列入公证范围的。

  • 一、没有必要去作婚前财产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强烈建议去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
      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 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