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我们是2012年1月底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按2012年度还是11年度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2019-01-25 10:35: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双重获得赔偿的,不过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不能双重要求的。
    2、法律依据参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精神,原执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两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项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涉及了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丧葬费的赔偿标准等内容。  

    2016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1,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义务主体只需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现行交强险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千元)的部分,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
    2,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3,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4,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在我国有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三是进行轻重伤与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的费用、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施救费、停车看护费费用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