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房子,写的是我对象妈妈的名字,房产证还没有下来,房产证下来后请问名字可以写我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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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的房子属于小产权房,价格低主要原因是没有土地成本或者土地成本超低,同时没有正规的开发和买卖手续,所以税费成本也很低,故而价格便宜。
但是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对小产权的买卖明令禁止。
(1)“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 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
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2)小产权房的坏处是法律上的权利没有保障,即不能确定房屋所有权(没有明确的产权),不能办理
房屋产权证,不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买卖。
另外,如遇国家
征收,所得补偿也较有完整产权的房屋要低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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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所有。
遗产所有人去世,继承人需要凭遗嘱办理继承公证,再凭继承公证书办理继承过户,有了你名字房产证,住房产权才是你的,
不办理过户,没有你名字房产证,住房产权和你没关系。
《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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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
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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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加名字的情况
房子为一方婚前个人购买的,如若双方未办理
结婚手续,想要加上另一半的名字。则需通过
二手房转让或者赠与的方式,这种情况下要交纳契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
在领证之前赠予的话不划算,如果你俩将来掰了,因为是基于婚姻关系成立的赠予你是可以要求撤销。
2、婚后加名字的情况
夫妻婚后,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想把对方的名字也加上,只需要双方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事大厅填写一份双方共同拥有该房产的申请,费用包含配图费、登记费等。
在领证之后赠予,税金就省不少。这时的赠予如果不约定份额,则认为是
共同共有。假若以后不幸离婚,你可以主张分得应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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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