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借款人有一个担保人。我们共借两万,我的一万已还,且有被借款人的签字和字据。但担保人未还,现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提交答辩状。请问被借款人的签字和字据有效吗?

2019-01-24 09:56: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贷款人未能还款 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亦规定,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 借条上就有个担保人签名,到还款日借款人还不了钱或是借款人找不到了,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
      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属于对债务提供保证,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并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还款日期到后,如果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即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综上,有效的担保合同首先应该要符合合同法的构成要件;此外,主合同也须有效。
  • 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的,担保人是否还要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权债务人之间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一般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或者对债务的资产、信誉有所了解。所以,在担保中,一旦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的,将给担保人带来较大风险,因为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以对新债务人可能一无所知。设立担保物权虽然主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是也要照顾到担保人的利益,特别是当担保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如何平衡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和债务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物权法》第175条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种限制不但是对担保人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规定较好地平衡了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正确理解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该规定只适用于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况。如果担保财产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担保责任的免除。  
    (二)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要经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不是书面形式,视为不存在担保人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物权法规定的债务转移不但包括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他人,也包括将部分债务转移给他人。债权人许可债务人部分转移的,原债务并不退出债务关系,只是其所应承担的债务额发生减少,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部分转移债务的也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对转移出去的部分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四)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的全部担保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部分的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担保责任。这就是物权中“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正确内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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