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我对象是婚前共同买的房子,合同上是我对象自己的名字,我家出的钱我对象给打的借钱的欠条,我们是2011年7月付的首付款,11办下贷款,贷款是我们两人共同还,这种情况如果结婚后又离婚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离婚
2019-01-23 18:54: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人(按照实际情况,是否有保证人):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XX作为保证人,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贷款为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共同协商的民间贷款;
    第二条:本贷款用于借款方的个人经营活动;
    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XXX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XX利息,即月利率为X%,年利率XX%;
    第五条:借款期限为壹年(二〇X年X月X日至二〇X年X月X日),逾期按月利率X%计算;
    第六条:还款方式为到期本息一次结清。
    即二〇XX年X月X日借款方一次性还给贷款方本息 共计人民币(大写)XX万元整;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4、保证人担保有向借贷双方追偿的权利,借贷双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 利息加收罚息。
    2、贷款方中途不得收要本息,如违约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相同计算。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 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保证方:(签字)
  • 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婚前由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属于支付方个人房产,其余共同支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上述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一、新婚姻法规定,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这与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无关的。二,共同财产的特点: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例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即使二人已离婚,离婚时也没有约定,对未分割的财产还能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对相关财产进行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