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永川德克士快餐店上班,餐厅应为个人加盟,2008年5月1日转正后正式计时上班的,在2011年6月转成拿月薪的,餐厅一直都没有和计时、月薪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五险,只签订了一份餐厅自拟的协议,主要内容是要上半年班才可以辞职,要不不退进店时的200元岗位责任金,另一份是要求所有人员放弃买五险,计时人员每月补贴100元,月薪人员每月补贴250元;如果现在提出离职,请问如何处理?如果不离职又该如何操作?(主要是这几年报保险和工资问题)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22 21:39: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辞职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
    1、是停止交费,形成缴费年限中断,个人账户积累停止,但只要时间不长对今后影响不大,累计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了;
    2、是由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缴满十五年,但这样个人负担较重不太合算;
    3、是找到新的就业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按原帐号继续缴费即可,不用补交,但就是不能退。
  • 劳动者应对欠薪的主要方法为:
    一是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二是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来解决;
    三是有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来解决;四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是求助社会、媒体的力量。
    如果农民工要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话,应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全部相关证据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在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员工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出辞职申请。
  •  离职后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离职后就代表劳动者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签订合同的对方并不知悉劳动者已经离开公司的事实,则劳动者和签订合同的对方构成了表见代理,两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劳动者离职,公司需要及时将相关人员离职信息知会相关人员。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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