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爷爷今年过世,没有立遗嘱。膝下有一儿一女,现在女儿千方百计的想要多分到房产,一方面她要求奶奶住到她家,一方面她一直和奶奶灌输我对你好,你的房子部分要给我。现在主要碰到的问题是:怎么立遗嘱?以及怎么解决这个房产的问题?因为查阅了大量的资料显示遗嘱一般以最后一份为依据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立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应是最高的。问题是我们担心目前如果立好了遗嘱以后,女儿把奶奶接过去住,然后要求奶奶再立一份遗嘱,或者再立一份公证遗嘱。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者知道的情况下。那我们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真的感觉无助了,法律给不了一个老人最后的保障,反而弄得整个家庭不安宁。希望能有懂法律的人士给我一点建议,谢谢你们了!

公证
2019-01-22 14:36: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效的遗嘱要符合什么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 遗嘱有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是法定的机关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因此,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效力最高。设立公证遗嘱必须将自书或代书遗嘱文书送给法定公证机关并由其办理。  
    (2)自书遗嘱。设立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正式文书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需要对先前所立自书遗嘱作修改的,应由本人加以文字说明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公民请别人代写遗嘱必须由自己口述,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公民本人一起在上面签名盖章,否则,法律将认定为无效遗嘱。  
    (4)、录音遗嘱。公民书写有困难或不愿请人代书的,可以口述通过录音设备以录音磁带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遗嘱意愿,但在口述录音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防止录音遗嘱被人剪辑、伪造或篡改。  
    (5)、口头遗嘱。公民在涉及生命垂危或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当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上述五种遗嘱形式都必须做到内容合法,即不得处理其无权处分的房产,并为法定继承人中的老弱病残者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从形式上说,由于房产处理一般数额较大,且涉及到登记过户问题,因此,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公民设立房产遗嘱应当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
  • 怎样立遗嘱?
    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让公证人员到家里坐公证也可以,不用到公证处去办理。也可以采取自书遗嘱,条件是有2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证明。无利害关系人就是与继承没有关系的人。
    也可以采取录音遗嘱,条件同自书自书遗嘱一样。遗嘱要写明遗产的范围。把自己的合法遗产让谁继承写清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