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家里的房子是拥有使用权而非产权,本来户主是父亲,98年父亲去世了,当时什么都没有改,过了几年,母亲去房管所改户主名时,希望把户主改成我的名字,但房管所说必须先是配偶才是子女,于是改成了我母亲的名字,母亲有个弟弟,在外地,当年是支内出去的,现在政策他的子女可以户口回上海,可我外祖父的房子被我另一个舅舅占有了,不肯让我的表妹户口进去,于是就求到我母亲,我母亲当年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让我表妹的户口进来了,当时她们是有口头协议的,但没有书面的协议,说明我表妹只是申报一个户口,房子的一切跟她无关,那想问,我现在要求签写一份书面的协议,我想知道改怎么写,有没有书面的范本,而且现在写的话日期如何确定?是写当时户口进来时开始,还是从现在开始呢?

2019-01-22 14:04: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产权证办理时,根据买卖合同上的约定,如果只有男方名字,那在产权证的归属人一栏应当填写男方的姓名,如果归属人同意,可以把你的名字加在共有人一栏。你所说的按揭阶段不能添加共有人的问题是不存在的,新婚姻法只是明确了婚前婚后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划分,淡化了公证的效用,并没有限制共有人的添加。
  • 诉讼离婚方式下的房产证更名手续
    诉讼离婚(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的,单方可以凭以下证件和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申请房产证更名手续: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以及能说明属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
    3、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
  • 对于离婚共有房屋析产包括实物分割、折价分割和变价分割三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 必须有书面离婚协议书,或者到民政局当场填写离婚协议书。因为手里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口说无凭。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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