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欠我3个月11万多工资,已仲裁,但是公司设备已经部分抵押给别的人,部分被老板搬回家,原办公地点已经退掉。仲裁开庭已经2个星期,开庭时,被告人没又去,仲裁委也没有给裁决,担心会过时效,不知道如果过了时效在起诉被告人,还需要在做一次仲裁吗,现在手里只有欠条原件,证明工作关系的证据原件都在仲裁委,到时不知道能不能在调出来,开庭前和被告人调解过说就还欠条上的工资就行,不追究别的赔偿,他答应我年前给,但是也没有给,我在问,他说把公司倒闭,我什么钱都拿不到时这么回事吗,他说他是法人代表不受连带的处罚,不能发他个人财产,他仙子还租的高档住宅开着豪车,说没钱给我,这算不算是恶意拖欠,能不能直接起诉他个人,欠条上写的是公司的名字,他签的字,希望律师解答,仲裁委真的帮不了老百姓!!!

2019-01-21 17:22: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诉讼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此条又规定,“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也就是说,仲裁庭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
    它是“仲裁庭应当开庭进行”外的一种补充形式。
    不开庭审理就是书面审理,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如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合同、双方来往函电等,以及证人、专家、鉴定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决。
  • 其实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除了劳动合同外,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还可以是: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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