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
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