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处罚为:
1、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
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2、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