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月我被上级单位安排参加系统内部的团队拓展训练,在训练的第三天,天下大雨,训练公司在教室(借用的宾馆)进行训练活动,活动过程中训练老师安排一部分学员去户外,将雨水带入教室,我踩在淋湿的地板上摔成骨折,目前我已做骨折手术一月,正在住院康复治疗中。训练公司愿意承担部份责任;还提出宾馆也有责任,他们说宾馆使用的非防滑的大理石地板,防滑地垫也不够;且提出要我到单位申请工伤,该训练公司只买了“华夏旅游意外险”,保险医药费只能报一万元,该公司想要大部分医药费从工伤走,且不负责伤残和精神抚慰金。想请教律师:1)训练公司、宾馆的赔偿责任我该如何认定?如果我作侵权赔偿诉讼,训练公司负几成责任,宾馆负几成责任?我负几成责任?2)我的律师费由谁承担呢?目前医药费由谁主要垫付?伤残、精神抚慰金由哪方赔偿??3)我们单位已在办理工伤申请中。如果工伤申请成功,是不是训练公司的医药费、伤残费、精神抚慰金就可以不负责任呢?

2019-01-21 01:29: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在实践中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造成的人身损害情况来确定,如果确实不能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合一的,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解决。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如果被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如烈性犬等伤害,即使是受害人是故意的或者是由于他自身的过失导致被动物伤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承担这个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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