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甘肃靖远县的一名小学教师,因病请了一学期的病假,学校扣除了1月至6月的全部绩效工资,说是县上规定的,请问这合适吗?

其它
2019-01-20 16:11: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企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绩效考评给予劳动者奖励或者扣除工资,但是不能随意扣除和随意奖励。绩效工资是根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达标的要求,两者符合自然奖励,反之则扣除。这是有一定标准的,不能够随意定制。
    公司扣员工绩效的,员工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部门直接提出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扣的工资;不满仲裁结果,再进行起诉。
  •   绩效工资是按照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绩效制定执行,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 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者病假工资的计算: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费待遇的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二)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三)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四)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四、职工在病假期间享受单位所有的福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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