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0号我正式受任于被告公司,作为乙方雇佣的店长负责公司刚开分店的业务,需要说明的是乙方从事的是卖场生意,我虽然和乙方签了合同,但是是在卖场工作,一定程度上还受到卖场的约束管理。
为了保证分店顺利开业,我陆续为乙方招了三位导购负责在卖场销售乙方产品,并约定我作为店长负责员工日常管理及产品技术和售后服务。我和其他员工先后签了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6月27日到9月27日。工作内容为销售,地点在卖场。采用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制。试用期约定工资1200元/月加提成10%,采用计时工资,绩效奖金按照工资分配制度和实际贡献率计算。每月25日发放。
7月11日卖场顺利开业。
随着新店的运营问题也不断出现,由于货物开店几天流转速度极快,店员还没有进入状态,营业才日就发现丢了些不少产品。新员工不熟练还经常入错帐,在加之卖场退换货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库存差异较大。
7月19号我例行清点商品库存,由于原来的柜仓一直与乙公司所属的另一个部门共同使用,所以货很乱很杂,过程中一台样机从台面坠落,致一角受损。一时疏忽,我以为机器也被发走。
7月25日公司开始发工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无论如何还是有十多万的销售业绩的,在所有员工满心期待之时,乙方公司却说压一个月,七月份只能结到六月工资。
工资与期望的差距员工们开始躁动,我深知人不好招,为了稳定住员工我对店员承诺八月份我们会看到工资的并且不会低于合同,同时也会按约定分配提成的。我也在想咬牙坚持一个月,如果不按合同给付工资就走人。
一方面稳住员工,一方面承受着各种销售压力,一方面新员工不熟悉导致库存的错乱。终于到了8月25日工资如期到账,但是店长的工资只有1100多连约定的底薪(口头约定1600)都不到。员工们就更不要提了。
我向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对方称就这么多,销售亏损,以及库存差异需要扣发的部分还没有跟算呢。
于是我毫不犹豫的申请了辞职。办完离职手续8月29日正式离职,原来店里的员工也陆续离职。
9月25日我向乙方讨要自己和店员8月份的薪资,乙方称未完成清点及交接。并称依据公司规定45日内结清。
10月25日我向乙方要求给付薪资,乙方决绝给付,称我在店期间造成营业亏损,库存差异,私自使用样机以及有一台昂贵的样机受损。所以拒绝给付除非补上所有损失并购买损伤之样机。
请问:
1、 我该如何处理他及其员工在职期间的薪资问题
2、 乙方的亏损差异和样机损伤是否该由员工负责
3、 乙方在卖场商品遗失是否该由员工负责。
4、 我该如何一步一步讨要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