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乙方被告:南京某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公司

今年6月20号我正式受任于被告公司,作为乙方雇佣的店长负责公司刚开分店的业务,需要说明的是乙方从事的是卖场生意,我虽然和乙方签了合同,但是是在卖场工作,一定程度上还受到卖场的约束管理。

为了保证分店顺利开业,我陆续为乙方招了三位导购负责在卖场销售乙方产品,并约定我作为店长负责员工日常管理及产品技术和售后服务。我和其他员工先后签了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6月27日到9月27日。工作内容为销售,地点在卖场。采用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制。试用期约定工资1200元/月加提成10%,采用计时工资,绩效奖金按照工资分配制度和实际贡献率计算。每月25日发放。

7月11日卖场顺利开业。

随着新店的运营问题也不断出现,由于货物开店几天流转速度极快,店员还没有进入状态,营业才日就发现丢了些不少产品。新员工不熟练还经常入错帐,在加之卖场退换货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库存差异较大。

7月19号我例行清点商品库存,由于原来的柜仓一直与乙公司所属的另一个部门共同使用,所以货很乱很杂,过程中一台样机从台面坠落,致一角受损。一时疏忽,我以为机器也被发走。

7月25日公司开始发工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无论如何还是有十多万的销售业绩的,在所有员工满心期待之时,乙方公司却说压一个月,七月份只能结到六月工资。

工资与期望的差距员工们开始躁动,我深知人不好招,为了稳定住员工我对店员承诺八月份我们会看到工资的并且不会低于合同,同时也会按约定分配提成的。我也在想咬牙坚持一个月,如果不按合同给付工资就走人。

一方面稳住员工,一方面承受着各种销售压力,一方面新员工不熟悉导致库存的错乱。终于到了8月25日工资如期到账,但是店长的工资只有1100多连约定的底薪(口头约定1600)都不到。员工们就更不要提了。

我向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对方称就这么多,销售亏损,以及库存差异需要扣发的部分还没有跟算呢。

于是我毫不犹豫的申请了辞职。办完离职手续8月29日正式离职,原来店里的员工也陆续离职。

9月25日我向乙方讨要自己和店员8月份的薪资,乙方称未完成清点及交接。并称依据公司规定45日内结清。

10月25日我向乙方要求给付薪资,乙方决绝给付,称我在店期间造成营业亏损,库存差异,私自使用样机以及有一台昂贵的样机受损。所以拒绝给付除非补上所有损失并购买损伤之样机。

请问:

1、 我该如何处理他及其员工在职期间的薪资问题

2、 乙方的亏损差异和样机损伤是否该由员工负责

3、 乙方在卖场商品遗失是否该由员工负责。

4、 我该如何一步一步讨要薪水

2019-01-20 15:39: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提前3天提出就可以了。不存在必须坐满几个月才可以辞职的规定。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37、
    38、
    46、
    47、50条!
  • 员工过失造成公司遭受损失,造成其他员工受伤的,只要该劳动者不存在醉酒、吸毒或自杀自残等行为,也算工伤。也应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赔偿中,有劳动者无过错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奖金是属于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性待遇,是根据单位管理规定自行发放的。如果员工没有达到领取奖金的条件,单位是可以不支付的。如果员工以此和单位出现纠纷,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形式进行维权的。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如果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是不能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有关年终奖的,用人单位是不能扣除劳动者年终奖的。  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有员工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金。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想保护自己的“年终奖”,就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周密的劳动合同,并对年终奖进行细致约定。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37、
    38、
    46、
    47、50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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