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二手房交易,我是出售方,中介方在合同上注明双方公证,但我要过户,中介方说我认可公证

公证
2019-01-19 20:34: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二手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若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 由于买卖双方常常通过中介机构建立联系,进行交易,而中介机构本身的机制和人员素质不一,常常在签订合同或办理手续时出现问题,甚至合同约定内容与三方谈判时表达的意思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内容产生争议,从而提起诉讼。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应当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各种事项,并对双方谈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约定好。
  •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房屋没有产权证,因此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取得产权证,只是过户不能,但不影响合同效力,是有效合同。由于是交易不能,所有出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1、《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权属证书”与“房产证”并不是等同的。“权属证书”应当是广义的,应理解为产权证书及其他能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如: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付清房款的付款凭证,开发商出具的产权证明书等都可以视为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2、《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中的“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将未取房产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合,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强奸“意思自治”之嫌。
    3、对于当事人之财产自由处分权利,只要其处分不影响,不侵犯第三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就不应当干涉。如上述案件,开发商认可房屋归香港人所有,香港人也有已经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售房合同,房价也已交清,对此没有任何异议之房地产,当事人自由处分,法律就不应加以干涉,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完全可以据此把房产证直接办到买受人名下。
    4、《合同法》52条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规定,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是直接涉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如违反之,将直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把一些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法律规定用来限制民事基本权利,结果是维护行政机关利益,损害民事主体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 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购买二手房的环节有哪些?不得上市出售的房屋范围是什么?  
    一、购买二手房的环节  购买二手房主要有下定、调查、签约、付款、收房过户等几个环节,下面本文为您具体介绍:  
    (一)下定时要明确议价期限  下定时要明确中介公司向卖方进行议价的期限,保证议价不成时及时拿回款项。与中介签好居间协议后,要拿份协议原件。在中介议价成功后,应要求中介将卖方签署的协议和卖方签的定金收条转交给自己。  
    (二)注重实地调查  签约前,买方应作些调查,首先到房屋实地考察,了解房屋的居住情况、相邻关系、物业维修资金和物业收费等情况。  
    (三)签约前多查相关证件  比如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等,以确保卖方具有合法资格。  
    (四)付款后要收取收据  房款支付后,应由卖方出具收据。除非卖方明确授权,中介一般无权擅自收受房款。  
    (五)收房过户要验收  买方接收房屋时,应根据合同验收设施设备的移交情况。房屋过户不仅包括产权过户,还须注意水电煤话等他项过户。如该屋内有户口,要敦促卖方及时迁出。  
    二、不得上市出售的房屋范围  据有关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可上市交易,但不是所有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都可以,千万不要只贪图便宜而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房屋,这种房子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而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根据房改有关政策,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