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贷款公司利息过高,现在来家里追债讨债还说要打我怎么办?

2019-01-19 18:02: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委托讨债公司的委托合同约定的部分条款是否有效
    在委托讨债的合同中约定“商账催收不能使用武力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讨债,如有这样的行为则与委托人无关”此条款的效力如何?委托合同中虽有这样的约定,但并不能完全摆脱因“以非法讨债给债务人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中的约定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对于合同之外的人没有约束力。
    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做出这样的约定,说明你已预料到受委托的人对于债务人可能采取非法手段索债。如果你对受托人非法讨债的行为确实不知情,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还是存在民事责任的风险。
  • 民间借贷先还本金还是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对于长期借款合同,要求当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可以看出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借款人对于利息的获得,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
    现行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 原告人仅有转账凭证,被告抗辩此转账是原告偿还自己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需提供证据,被告提供证据后,原告仍需提供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之后算起,至实际履行期限为止,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如果是延迟履行金的话是银行利息的两倍。不过现在法院执行一般来说都没收取延迟履行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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