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姥爷有两个儿子,兄弟俩因分家闹矛盾20年来一直都没有解决。村里、乡里的干部换了几届都不愿意解决这个争端。我爷爷、奶奶根本没有能力分开这个家,现在年事已高,恐怕“大约大去不远矣”。而宅基地证是在老大(方圆十里的恶霸)手里,按农村的规矩,宅基地证在谁手里谁继承父母的全部。而按法律正常的途径就是兄弟协议分家或者遵照父母遗嘱。可是在农村,这些都是一纸空文,等于无效。我姥爷、姥姥长期受老大的虐待,辱骂、殴打简直是常事;我二舅老实巴交的,不敢和他争,还经常受气,二妗子曾经被恶霸打的昏死过去。恶霸仗着他有三个儿子一直欺负二舅家20多年。现在放言出去,等俺姥姥、姥爷没有了,家里所有的财产都是他的,没有二舅的一丁点,不然就打。家里的亲人谁问谁挨打,所以没有人敢问。唉,这积累了20年的宿怨咋解决呢?请尊敬的律师解答,谢谢!

2019-01-19 15:42: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分家协议未经当事人签字,因此不具有协议效力,只能认定为一份调解记录。
    二、房屋权属应以登记为准,发放的房产证已对你和你兄的房屋予以确权,而且已经历十余年,应以房产证为准。你母亲无权重新分割、
    五、你应提供分家时协议的有关证据,包括调解记录、村委参加调解人的证明,还有的房产证,以证明房产证的效力。
    六、若你有证据证明你的姐妹在分家时已放弃继承份额及家庭共有财产份额,她们便无权主张权利。
  •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第一顺序有人的,第二顺序不发生继承。其分配原则是:一是男女平等,二是同一顺序,平等分割。 非农业户口赔偿以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孩子一般赔偿至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不予赔偿。
  •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
    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 1、分家析产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一般是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分给子女。分家析产协议只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没有处分他人财产、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就自全体协议人签字时起效。  
    2、公证不是民事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只是公证后可以使民事协议的效力更强,经过公证后的协议,将来有纠纷到法院时,法院一般会直接采纳为证据,不用再质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公证错误。  
    3、分家析产协议虽然自当事人签字时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产协议中涉及到的家产属不动产或准不动产比如房产、土地、车辆等的,还应当经过产权过户、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协议生效后不及时做过户登记,虽然协议生效,但产权不变,原财产所有人(一般是家里的父母)将来反悔不愿再分的,房产等可能仍然归父母所有,分家协议中确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