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

我2008年8月和一高校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是是从2008年8月-2011年7月,并在合同中有一条是“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社会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签订合同时单位说是为我们购买三险(养老、失业和医疗),但6个月之后单位才为我们购买养老和失业险,未购买的一险以及之前6个月没有卖上的保险说是等我们合同期满时以现金方式按一定比例补偿。

我于2011年2月向单位通过电话提出口头辞职,向单位询问医疗保险的补偿。这时,单位告知我是不赔付医疗保险的,只赔付之前6个月没有买上的失业和养老保险。

向学校人事处咨询,人事处的回答是学校所有合同工都只购买两险(养老和失业),不知道院里为什么要跟我们说是三险。人事处还说,只要我能拿出确切的文件条令证明合同上所说的“社会保险”最低是购买三险的话就赔付医疗保险。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应该直接通过劳动仲裁还是先向武汉监察委员会投诉?

医疗保险的赔付算下来总共也只有3000多一点。钱不多,但我觉得院里太欺负人。保险说没有就没有,简直是霸王。所以我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讨个说法。希望您能帮我解答。谢谢您!

仲裁
2019-01-19 15:29: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个人如何补缴养老保险:  
    一、自由择业人员需携带本人城镇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本人城镇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复印件,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以及复印件。  
    三、失业人员需本人城镇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复印件、本人失业证以及复印件。  
    四、个体工商户需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复印件。
  • 劳动合同最好购买标准文本,自己根据情况来填写即可。为劳动者依法缴纳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免除。保险是有比例的:
    1、养老保险:公司 20% 个人 8% 。
    2、医疗保险:公司 9% 个人 2% 。
    3、失业保险:公司 2% 个人 1%。
    4、工伤: 公司
    0.5%
    5、生育: 公司
    0.9% 缴费基数 :最高不高于上一年度社平工资3倍 最低不低于上一年度社平工资60% 。
  •   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和职工就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下文——单位未缴社保不能以现金补偿职工的相关规定:  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未缴纳是违法行为,但不能用现金补偿,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从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划拨。  因此,劳动者应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由他们监督原单位为其足额补缴社保费。  知识延伸——不缴纳社保费的法律责任  
    1、对未按规定期限纳费申报和报送纳费资料的,拒不接受检查和不提供纳费资料的,有意隐瞒工资发放情况造成不纳或少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2、单位纳费人、扣缴义务人和纳费担保人在地税机关规定的限期内仍不缴纳费款的,地税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