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一小学校内经营一所幼儿园,幼儿园是租用学校场地来做的。幼儿园创办人原为小学两老师(何某、王某),她们以幼儿园的名义与小学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08年8月31日,合同期为15年,即2023年8月31日止。经其自述怕同事妒忌告上教育局,遂转让该幼儿园的经营权给我的同学潘某,双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协议,但场地租赁合同没有变更。潘某经营2个月后,于2009年12月18日转让该幼儿园的经营权给本人,场地租赁合同仍未有变化。?

但现校方提出终止场地租赁的合同,并说该租赁合同(即:何某、王某与校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现在我的问题有两个:

1.?场地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场地租赁合同无效,那本人投资幼儿园的损失应该由谁负责,是否应该找潘某承担责任。

2019-01-19 09:39: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指土地使用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使用人的合同。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出租人必须是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享有人或者将来可以合发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人。  
    2、出租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后,方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同时出租。反之,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其土地使用权也应当同时出租。  
    4、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必须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如果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征得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已经使用的年限的余额。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应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书面合同,并由出租人依照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般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途径有三种,分别是:  第
    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第
    二、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Υ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第
    三、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Υ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如有导议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为了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承租方租用房屋并向出租方交付租金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房屋租赁登记指当么事人在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后,向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产屋租赁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都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只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之后才能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在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才能进行登记备案,而不是先登记后签订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因此,房屋租赁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的程序,对合同成立没有影响。笔者认为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内容,与是否领取房屋租赁证、是否办理登记无关。这种观点的理由是  
    1.法律并未规定租赁合同登记后才生效。  
    2.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地方政府无权行政干预。  
    3.不办理租赁登记、不领取房屋租赁证,可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不必一律认定合同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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