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的挂靠合同无效。挂靠合同中,实际的主体可能并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实际的主体并不具有订立所谓挂靠合同的主体资格,但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与挂靠方订立合同,也不是合同相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挂靠合同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无效合同。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