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想请教下房屋是否算夫妻共有财产问题?原房屋拆迁,签安置补偿合同时,夫妻没有领证。去年办理产权证时,夫妻已领证4年,请问这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拆迁补偿
2019-01-19 05:35: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拆迁安置房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不能随便买卖。一般根据各地出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对拆迁住宅房,多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货币安置方式。
    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 ;  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和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拆迁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可以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受领补偿款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以下费用:
    一、房屋搬迁费

      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企业单位对房屋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逾期临时安置费

      逾期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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