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0年6月某日,旬邑县戚某的同学马某告诉戚某,他在西安的一个搞建筑的杨某朋友说,有一个在泾阳县开发区的工地有些工程可以向外发包,戚某想着本身就有私人的施工队,于是想接下这个工程,提出请马某牵线搭桥,马某提出没问题,但是要收取9万元的好处费,戚某提出看看工程再说。于是商定于6月中旬到西安见马某和杨某。戚某携带了7万元现金到达马某指定的见面地点,马某带领戚某坐车到了泾阳县开发区的一个工地,看到了基础已形成的工地(已扎有围墙,地面上有几个大型机械),于是戚某认为没有问题,和马某坐车回到我们辖区的一个门面房的二楼,见到了杨某,戚某当场将7万元好处费给了同学马某,并给马某打了2万元的欠条。于是戚某与杨某签订了合同,但是却将合同归还给了杨某,戚某提出看看工程设计图,杨某称图纸在设计院审批,一周后给戚某,并开具了一张进入工地施工的许可证(复印件)给戚某。于是戚某告别,回到旬邑县耐心等待。期间曾多次打电话询问马某,杨某那里的图纸下来了没有,马某答复也在等杨某的回复。6月底,马某给戚某打电话,让速速到西安来,出事了。于是戚某赶到西安,在马某住处见到马某,马某拿出一张西安晚报给戚某看,上面写着杨某被公安机关因涉嫌诈骗逮捕的消息,戚某说那工程怎么办?马某说工程?你也看过了,没有问题,如果要不到工程,他一分钱不少退钱给戚某。戚某于是回家等待。又过了一个月,戚某再次电话催马某,说工程要不到了就把钱退了吧,马某称钱都给杨某了,自己只拿了2万元,并且把1.6万元和欠条退还给了戚某,说其余的钱要等杨某出狱以后让他自己去问杨某要。戚某感觉有蹊跷,于是到省图书馆查询6月份的西安晚报,查询后均没有找到当初看到的那张马某出示的报纸,也未曾发现报纸上刊登有杨某被刑事拘留的新闻,于是来我们分局报案,我们分局考虑到嫌疑人和受害者都在旬邑县,认为受害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于是告知戚某到旬邑县公安局报案。旬邑县公安局做了案前调查后,认为受害人戚某当初所签订的合同无法出具,因此缺少证据,于是开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为:一,犯罪事实不清楚;二,发案地在西安,建议戚某到西安报案。于是戚某又来到我们分局报案,我们分局认为缺少证据无法立案,对其进行口头告知,让其到旬邑县人民法院申请诉讼。6年后旬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期已过不予受理,对其进行告知。于是戚某在2006年到2009年间不断上访,后来信访部门要求我们分局从新调查,分局指定由我们派出所(因为交钱地点在我们派出所辖区)受理调查,我们调查后,由于时间已过九年,戚某无法提供当时签订的合同,也无法提供杨某的真实姓名,于是我们来到西安晚报社调取当年戚某声称看到的那份报纸,也没有找到马某说的那则关于杨某因为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逮捕的消息,认为马某有诈骗嫌疑,于是上报法制部门请求传唤马某,法制部门开会后认为目前案件定性很难,是否属于办事好处费的给付还是诈骗案,还需找到马某后询问才能定性,因此无法开具传唤的法律文书。于是我们又赶到马某的居住地旬邑县,家中人称马某外出打工无联系方式,也很久没有回家。案件的调查进入了死胡同,戚某目前仍在上访,信访部门给予的答复仍是找到马某调查后再立案,戚某现在全家老小天天在我们派出所门口静坐,认为我们不给立案是不作为,引起了多方的关注。

我们开会后分析认为:一,此工程确实存在;二,戚某本人承认是以好处费的名义给马某的钱款;三,马某目前不知下落,案件无法定性,因受害人一人证言对马某实施上网通缉不符合刑案程序;四,当年的工地现已成为开发区,调查是哪个建筑公司开发的已有相当难度,根本查不到。目前这个案子已由孙清云书记亲自批文,我们对于此案件的定性,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请求协助。

刑事辩护
2019-01-19 00:37: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非法集资罪的认定,依照以下几个方面: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客观上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
    那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罪,你可以去检察院起诉他。
  • 现在网络上的民事欺诈或者涉及刑事诈骗的广告很多,消费者应该慎重以免追悔莫及;
    2,在购买之前应先向该商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部门等了解清楚;
    3,在购买时应保存好一切有关的证据、书面文件、电子合同、转款凭据等以便维权。
    4,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慎重,不要轻易下单,互联网发生的案件维权很难且成本很高。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且数额较大属于诈骗罪。财物被骗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并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一、刑法规定:1.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有借条,借款人逃跑不构成诈骗罪,属于经济纠纷。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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