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来自浙江,是一位应届的中专毕业生。前不久在一家进出口公司工作。公司说实习期2个月,月工资500

我是2005年3月25日开始工作的,到2005年5月22日时我提出了辞职,因为该公司工作量太大,周末没有休息日,一天的工作时间从早上7.30到5.30下班,有时还有延迟。周六周日依然要上班,工资却没有任何变更。刚进公司的13天里,都是工作到半夜的。因为我吃不消这么大的工作量,在5月22日又病了,又发烧又挂瓶,请了一天的假后我提出了辞呈,她们答应了,但他们以我5月份没做满为由,不给我5月份的工资。他们不给我也没办法,只要求他们给我4月份的500,但他们又说现在算不出来要等下个月初大家一起发的时候才能给我,我留下了我的银行帐号,他们承诺会把钱汇给我。

几天后朋友都说他们不该扣我的工资,于是我与公司联系,希望他们能给我5月份的工资,因为我舅舅海关有认识的人,我就跟公司老板说,希望他们能给全部的工资,我会让我舅舅在海关那边帮他们打打关系。谁知道他们觉得我是在威胁,就干脆一分钱也不给我,还说他们不怕我舅舅在海关有认识的人,有本事我就去海关那边弄他们。结果他们一分钱也没有给我,因为是实习期, 没签过合同,我说我有权利去告他们,他们却说又没签过合同,我告不了他们。

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我还能拿回工作吗?我有权利告他们吗?有什么办法让他们把工资算给我呢?

请帮帮我!

2019-01-19 00:09: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如未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员工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赔偿;
    3、如未足付工资、加班费、辞工扣钱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六条,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4、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5、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实习期工资标准
    1、实习生的实习工资属于与任职、受雇无关的收入,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税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看了上面的解释,首先你要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税法上划分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的标准,主要看,是否与用人单位有任职、受雇的关系。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动报酬”是指为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之处,主要是与任职、受雇没有关系。
  •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在法定时间外要求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的情形,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5.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有当地制定,地区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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