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屋产权人2011年4月去世,按照女儿提出的方案.去世人的老伴及一子一女达成遗产分割协议,通过公证把房子过户到三人名下,一子一女各占1/6,9月6日刚办理完的手续.....

????但女儿得寸进尺,又要求分割在世老伴的房子,该房是老伴在2005年买的,房产证上写的老伴和儿子两人的名字,买房时用的资金是老人和儿子的钱,女儿的理由是该房也属于去世人的一部分遗产,所以要求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去世人临终前瘫痪在床30年,女儿一天也没尽过赡养义务,都是老伴和儿子养老送终的.鉴于这一点,第一套房分给女儿1/6觉得已经很够情义了,但女儿不领情,如今要求分割第二套房,如果第二套房不按照她的意愿分就要起诉....

????问题1:如果女儿起诉,为了反击,老伴和儿子能不能同时再要求重新分割第一套房呢?因为第一套房是完全按照女儿的意愿分的,女儿说不这么分她就要起诉到法院,法院就会把房子没收进行拍卖,到时候谁也捞不着....

????问题2:第一套房留有遗嘱(未公证,有邻居见证),遗嘱在老伴手里.遗嘱内容是把房子留给老伴,但老伴认为遗嘱没公证就不管用,还有就是从内心里还是愿意分给女儿的,所以一直没有把遗嘱拿出来,就按女儿的要求同意分割了,对于这个第一套已经分割完了的遗产,这个遗嘱还有法律效力吗?.....

????问题3:关于第二套房,是在去世人生前买的,但写的名字是其老伴和儿子,还算去世人的遗产吗?对于第二套房去世人没有遗嘱,因为当时法律知识有限,没有考虑到第二套房去世人也会有份.

2019-01-18 20:18: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我国《继承法》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若干意见》虽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但此处的“酌情减少”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未尽赡养义务的,没有遗弃、虐待等严重行为,不会丧失继承权
    但有继承权利,不一定就可获得遗产。因为根据相关规定,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的,可少分或不分遗产。
    所以如果没有遗嘱,应当进行赡养,否则可能会被依法剥夺相关的权利,无法集成到遗产。
  • 第一,保险金不属于遗产。保险金只属于受益人的,一份保险在条件成就可以取得保险赔偿的时候,保险金是属于受益人的,那么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由收益人领取。  第二,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也就是说赔偿的保险金可以不用于还债务。  第三,人寿保险在不在遗产税征收范围,以死亡为给付的的人寿保险的赔偿金是不在遗产税的征收范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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