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二手房买卖,我是买方,签订协议前双方和中介达成一致:过户需要6个月时间,遂于5月29日签订协议并开始履行;合同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是:第一笔款有明确时间和明确金额,第二笔是在解抵押当日付多少,第三笔是在面签当日付多少,由于里面的不可控因素,后两笔未约定明确付款时间。合同履行期间,第一笔正常支付,后面两笔,因为我们还要去卖房,因而我们一直与卖方协商付款时间和金额,只要款一到就付给业主,每次也都得到了业主的明确同意(微信语音证据充分,中介可出庭作证),此外业主还主动与我们协商,可否将原定用于解抵押的钱先给业主投资房产,流程后续顺期后延,我们也同意了。并且期间,双方多次协商,付款周期要延续到第5个月或第6个月,业主每次都同意了(有大量微信语音证据及中介作证)。近4个月过去了,房价飞涨,正当我们按照双方协商的付款时间进行执行时,业主突然一反常态,向我们发出律师函,要求“如果不在9月26日办理完成过户,合同自动解除并罚20%违约金”。原合同原文大意是:“因乙方原因导致120天内没有走完过户流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从此拒绝一切的协商,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到了业主解抵押阶段),并且竟然开始让中介带其他客户看房(正好被我们中介看到)。120天时,还擅自扣除我们20%的钱。此后,中介向业主发出正式催告函,如果10月4日前业主不继续办理房屋解抵押手续,将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业主强调的是“120天了,我具有单方解除双方合同的权利”,因而继续拒不履行。

请问,买方和业主,到底谁违约了,买方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追偿违约金,业主是否真的就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2019-01-18 18:42: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在违约合同中,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上述案例就属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两种表现:  
    1、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比如案例中的电机交付后有瑕疵,当事人既可要求违约方修理又可退货,该费用应由违约方负责。如果该电机因漏电不合格而被退货,那么损失赔偿则完全按卖方未交付货物的损失来计算,买方可以获得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另外还可以请求卖方承担退货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在该案例中,该电机还造成工人身体损害,卖方还应该赔偿该工人所遭受损害的全部费用。  
    2、卖方迟延履行。  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迟延履行期间,货物价格不断波动,在某一时间达到高峰,既高于合同价又高于履行时的价格,买方如能证明这一点,就可以以这一最高价格为基点计算损失额。
  • 加盟合同,违约了加盟费不可以拿回来。
    1.首先 特许经营是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或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映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2.其次、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虽然《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本案审理时的一个参考。
  • 国际保理合同样本可以参考下面的。 方(甲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保理银行(乙方):住所(地址):负责人:经办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甲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甲方xxx乙方xxx

  • 一、房地产抵押合同订立,应该严格审查房产证的共有人一栏的内容,如果房子有共有人,没有共有人的同意,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是部分无效的;

      
    二、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尤其是营业房借款人承诺办理了房产证后,办理抵押手续,但是,有时可能就忘记了,从而形成风险。

      
    三、抵押登记后,信用社应该将产权证件归还抵押人,保留它项权利证即可,信用社习惯的做法是保留房产证或者土地证,这种做法是没有法理根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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