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13年9月与人合伙人在重庆陈某手中承接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陈某系总承包单位的内部承包人。我与合伙人的劳务分包合同由我的合伙人与陈某签订。至今一直没给我们做结算。合同内容已于14年8月完成离场。在分包过程中租用了一家租赁单位的钢管,一直没付租金。现租赁单位准备起诉我和总承包单位,租赁合同由我在经办人拦签字,然后陈某同意后,经电话告知总承包单位相关人员,我去单位,经总承包单位审核后盖的鲜章。?在施工过程中,钢管收发都没由我经手,只有在中途租赁单位每个月底他都会带本月的租金金额数量表上签个一次字其余时候均没我经手。?现在如果租赁单位起诉我,我会承担哪些责任?谢谢。

2019-01-18 18:15: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 订立合伙协议,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1、 理清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
    2、合伙协议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审查合伙协议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这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备案吗?
    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宅用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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