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 本人属银行正式职工(总行编制不是派遣员工)2、 我于2011.12底提交辞职申请,但之前2011.11月初就已经正式向本部门提出辞职申请。因工作交接问题配合银行方面顺利完成业务交接工作。一个月过后(2011.12月初)部门老总交谈之后望继续完成工作(因年底业务繁忙)姑念部门老总对我多年栽培和感情,考虑过后答应留下二周,于2011年12月中旬离开。之前协商等我离开后再递交辞职申请,由部门申批后,再由电子公文逐一向其它部门和行长递交申请(含人力资源部门)3、 另银行方面于2011.12中旬发放烤火费(6000元/人)在我正式提出辞职申请之前,但该笔费用未支付给我。电话联系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银行方解释:这个烤火费是给继续留在银行的职工福利,因你之前已说要走所以我们没有理由把这个福利发放给我。对于这个解释我非常不解,递交申请远在你发放福利之后,既然是事先发放的福利你又何知事后多少天我是否提出辞职申请。现在是我提出了辞职,如果另外一种情况我没提出辞职,你又如何解释。再说还有的同事在你发放烤火费之后,于我同样的时间提出辞职。难道你有理由要他退还不成?这种发放是何依据?4、 另银行方面是每月10日发放工资,我于12月工作到中旬。人力资源部门也未有支付劳务的意思,电话解释依然是:12月发的工资你不是拿了吗?但实际上我们银行都是先做事后给钱,如果你是1月中旬来的(已过了10号发工资的时候)你的工资是在2月10日支付。所以从这样核算银行方面是欠我12月的工资。5、 另在11月初提出的辞职申请时,依照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用工方面,我于12月初正式向部门老总提出离开事宜。因银行方面我递交纸质辞职申请,由本部门综合文书走电子公文。但事后才知道我第一次递交的辞职申请,本部门本未走公文流程。而又未告之于我,等我以为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时,才知道老总想再让我继续帮忙,并且承诺年底绩效奖金等问题。但按照现在人力资源的说法和目前的情况,完全于当初的说话不一致。6、 在银行工作七年,每天是朝七晚12甚至次日凌晨。一个月能休息3天全属上帝保佑,不是开会、学习、考试就是应付检查写自查报告等等。想到走了之后银行这样对待自己,如果以上12月工资+12月烤火费+第四季度绩效奖金不能支付给我本人。请问我能用每日工作超过正常劳动合同,提出多年的加班费吗?

2019-01-18 12:57: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关于临时和具体工作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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