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一直为自己复杂的家庭关系所困惑,首先说下我的家庭背景吧

???1。生父和母亲分居5年,母亲3年前与现在的继父创业,去年5月份才领的结婚证,之前是因为内向的生父不同意,创办的企业也于去年3月份正式审批法人为继父,继父有16岁自小判给女方的女儿,我和弟弟一直跟着母亲。

??2.因今年与非法驾校发生冲突的过程中,继父的四弟参与了打架,造成我方2轻伤,对方2轻伤的局面,其实这本就是很普通的民事纠纷,其四弟之前为政府公务员,因此事件他被影响停职,停职后我家给了近12万给他摆平事件,却不见成效,后我们调查才得知继父四弟在单位游手好闲,并且吸毒,这才被单位借这个机会停职,可他本人现在却与打架当事对方联手敲诈我家,必须让再给15万付给对方,像这种普通的骨折轻伤是不可能赔偿这么多的,但他四弟就以自己无法上班为由,威胁我家必须拿出这钱来给对方,威胁不给就杀了我母亲,并且他本人现在也不愿上班,要求我家给他50万,做为今后这50年的工龄一次性支付。

?3.?遇到这种状况究竟该怎么寻求法律援助才行,做为我这样的家庭关系,企业因为是在领取结婚证前审批下来的,是继父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和弟弟,继父女儿都可以成为第一继承人吧?做为继父的兄弟那边是没有权利对我妈和继父的财产干涉的吧?继父四弟的这种行为我们该怎么样让他受到制裁?

2019-01-18 09:30: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出嫁的女儿是否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要看父母是否有遗嘱指定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死者死亡后属于死者合法拥有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办理继承。
    首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前提,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指定继承前提,要按照继承法规定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合法拥有的全部财产。
    所以,只要有遗嘱指定女儿继承,或者无任何遗嘱前提,这位女儿都有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一方死亡的,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死者遗产的方
    法是,先分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活着的一方所有,余下的另
    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当然夫妻间另有约定的除
    外。
    另有约定是指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一方或双方
    死亡时的处理方法有约定,这时就按照约定分出遗产,不受本条
    规定的限刷。例如,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在一方死亡时,夫妻共有
    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或由另一方分得大部分夫妻共有财产,
    剩余部分由各继承人继承,这些都是合法有效的约定。

  • 1、如果是法定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2、如果是基于遗嘱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个人财产,则另一方不可以要求分割;
    3、法律依据:
    1)《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