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各位大律师,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开车左转弯已经上了斑马线,电瓶车载人突然骑车飞快穿出来撞我车右侧后轮上,造成骑电瓶车人肋骨两根轻微断痕带错位,当场报案与保险公司勘察现场,在交警队划分责任为小车主要责任,骑电瓶车为次要责任,医院的费用伤者垫付不到七千,住院十天出院,双方去保险公司协商处理,对方拿出住院期间的医疗票据,保险公司赔付一万三,对方不同意保险公司赔付,要求五万解决事情。不同意起诉保险公司,交警队责任划分双方协商无异议当时签字按手印,同意责任划分,到现在对方不解决事情,一直拖到现在。

2019-01-18 08:51: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车主拿走保险金,第三人可找保险公司赔偿?法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拿走保险金,保险公司还要赔偿第三人。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投保了责任保险(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向该第三者赔偿之前,不得把保险金给被保险人。
    将保险金给了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仍要赔偿第三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赔偿第三人之前,不得把保险金给被保险人,否则仍要赔偿第三人。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 车险的理赔支付垫付,是交强险的理赔项目。根据交强险的条款和条例的规定,可以向第三者受害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垫付)抢救费时,需提供:交警出具的支(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伤员的疾病证明书、抢救费用清单。
    还要驾驶证和行驶证。
    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收到上述资料后,会按交强险“无责”的情形支付,最高只能支(垫)付1000元的抢救费。所以为了能让保险公司尽早的多支(垫)付抢救费,应要求交警在“支(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中特别注明,肇事机动车是否负有责任。
    (事故处理早期,交警不会明确写负什么责任的,但写清楚“负有一定的责任”或“负有次要以上的责任”等字样是可以的)这样,保险公司才会按照交强险“有责任”的情形,最高支付10000元的抢救费。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实不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任何一方均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
    1、如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2、如经举证并证实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原则分担责任(过错大的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小承担次要责任)
    3、如双方均无法举证对方存在过错的,则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一人一半)。
  • 发生交通事故后,三责险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的,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支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