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工作之间怀孕了,该工作不适合孕妇,我要辞职,老板说年前不可以辞职,请问这样合法吗

2019-01-18 08:48: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法律一直倡导禁止就业歧视,但是,基于各行各岗位的要求不同,就业歧视问题还是屡见不鲜的。其中,歧视孕妇是当前较为严峻的就业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因为不愿负担女性职工漫长的生产期,进而改变工作地点企图逼退女职工,要求孕妇提前签辞职报告更是“登峰造极”。那么,公司逼孕妇离职合法吗?   
    一、公司不得任意开除孕期、哺乳期内女性职工   女性职工孕期期间,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不能任意开除。除了孕期,哺乳期妇女也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不能任意开除。让孕妇休完产假、还在哺乳期内就辞职,这也是违法的。   如果当事人遇到孕期、哺乳期内被无理由辞退,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相应赔偿。   
    二、用人单位应该保障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   
    (一)生育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   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二)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孕妇自己辞职是可以的,不过自己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辞职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处理,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不批的话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国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中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 。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 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 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 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 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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