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在没有出现法定情形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议约定。主要情形有:
1、可以约定:不
抚养孩子一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孩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
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2、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3、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