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本来在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干了一年,期间公司有给我交五险一金!可是公司在今年准备延长大家的工作时间,一天上12小时,只给加班费,我想多学点东西,于是就在5月给主管发了条短信说我不去上班了,让他把我开了!(最初这样说,让公司把我开了,其实是想马上离开,也就没有写书面辞职报告。但是,我发了条短信给主管说了那天开始我就不去了,这也应该算是我主动辞职吧。我打电话问过我同事,她辞职也是只给主管打了个电话,也是用的我那种说词,然后就不去上班了,过了几天,公司有通知她去填自动离职的书面报告,所以,我一直在家等公司通知我去办自动离职的东西)

主管不代表公司,但我问了下和我差不多时间辞职的同事,她也是和主管打了个电话就走了没有去上班,但是公司却通知了她,让她去填自愿辞职的表,然后给她的是自己辞职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而我发了短信给主管,公司却没有通知我去办交接手续和填表,在我离开公司三个月后才邮件发给我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说我是旷工。我的手机号是换过,但是后来公司的主管是记录过我新的手机号的,而且我发短信的当天,也是用的我新的手机号发过去的。而且,我记得我进公司的时候,联系方式上还填过另一个号码,那个号码是一直没有换过的!

就因为我同事也没打书面辞职报告,只打了个电话给主管然后公司有通知她去办自愿辞职,所以,我才相信公司也会通知我去办自愿辞职,所以,我才一直在家里等通知。但是,公司没有通知我,离开公司三个月了,才给我发一封邮件来说我是旷工被解除劳动关系!

我这种情况提起劳动仲裁有胜算吗?

我怕我的档案里记上旷工被开除这一条,以后找工作出现更大的问题!

如果还有胜算,我想提请劳动仲载,把旷工解除劳动关系改为自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我提起仲裁把旷工解除劳动关系改为自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那公司会不会要求我支付违约金?我是和公司签的三年的劳动合同

仲裁
2019-01-17 15:23: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规定“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用人单位应就其有关职工“擅自离职”的主张进行举证。
    二、根据部门规章、劳动政策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凡是劳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劳动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做到的,用人单位应当就自己遵守了这些规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 工伤后辞职单位需要赔偿: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5.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有当地制定,地区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一般来说,劳动者要离开原工作岗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明确表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
    除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者用人单位存在违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出现《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这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需要时间来寻找合适的劳动者来填补劳动者离职后留下的空缺;另外,劳动者离职的工作交接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辞职时,劳动者应该得到上年度的浮动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你已经完成了上年的工作任务,依法应该获得上年的全部劳动报酬。 因为申请只是你向单位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而非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单位有权不同意你的辞职申请。
    如果你是提前30天向单位发出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即使单位领导不签字批准,你也可以在30天以后离开原单位,单位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话,你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申请劳动保障监察,要求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不过,提醒你的是,如果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话,你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劳动合同法》共有以下条款,是涉及到劳动者辞职的: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