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第二天丈夫给别人打的欠条,现在他欠钱的人把我起诉了,我们婚前共同的房子是在离婚的三天过户给我的,法院会执行我的房子吗?

离婚
2019-01-16 15:39: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婚前单方名义购房但欠付房贷,婚后取得房产证共同还贷

    如果产权证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则应当具体分析婚前婚后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么,产权应当判给购房人,但是,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对较少,那么,在判决产权共有的同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购房人出资=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出资的一半)分割房产份额。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平均分割的同时,适当考虑购房人婚前出资部分利益。
    注意,婚后购房人以个人收入还贷,同样视为共同还贷。

  • 1、遇到这种情况,原告在起诉时可以提出要求赔偿,同时可要求停止侵权,根据案情,还可以提出其他诉讼请求。
    2、例如对于在网上发帖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被害人知悉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发贴人停止侵权,删除帖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当然,作为诉讼策略,在起诉前,原告应该以适当方式保全证据,将侵权帖子内容保存下来,以备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否则帖子一旦删除,没有了证据,在被告不认可情况下,案件不好推进与胜诉)

  • 1、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因此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综上,如果你的丈夫肇事的行为是基于个人的过错行为,与夫妻家庭生活无关,所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属于你的丈夫个人的债务。如果这个肇事行为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引起的行为,并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