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于2010年12月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书面或报刊、电话、短信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2013年5月房开商以短信方式通知我前来收房。2013年5月房开商以短信方式通知我前来收房请问:房开商的通知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我是否可以拒绝收房并提出退房要求?请告知法律依据,谢谢。

2019-01-16 14:55: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通过中介买房,交了定金后要求退房属于你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退房,你的定金是不能退回的。《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因为是你违约的责任,中介费也应该支付。《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4、如果是非常特殊的情况,也可以跟对方和中介说明,经协商不追究违约责任同意退款更好。
  • 商品房退房的前提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购房者在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要求退:
    (一)面积误差。若是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依照法律规定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规划设计。若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发生了规划或设计的变更

    (三)房屋质量问题。若出卖人交付的房屋有质量问题且影响到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房屋存在抵押。很多购房人买了房子后,发现自己的房子又被开发商偷偷抵押给其他银行,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有权利以此为由而解除合同。
    (五)无法获得贷款。若是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则买受人是有权解除合同。
    (六)无权属证明。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若出卖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证明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九)逾期交房。很多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超过一定期限不交房的,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 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是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的,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其经济损失,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也会得到支持的。但是,一般认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主要是指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的或房内噪声大,影响购房者身体健康和居住的情况等。
  • 未满租期退房押金能要回来吗,  
    一、未满租期退房押金能要回来吗  看押金的性质,如果是物品保全可以要回,如果约定是违约金则要不回。对于租金,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可能会扣点。以后退房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下。  租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了租房约定,需要严格实行约定。对于租金的支付也是需要执行合同的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另外对方退租的是属于违约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以及实际损失赔偿,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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