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传唤不可以不去。传唤是指在民警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中,对在执勤执法现场即时查获发现的或其他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将其传唤到办案单位进行配合调查的活动。
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