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如果我是自动离职公司那边不发上个月的工资我该怎么办?

2019-01-16 13:35: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按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是要去法院起诉前,必须先经劳动仲裁委处理,法院才会受理。
  • 工伤职工不够伤残辞职没有工伤方面的赔偿。
      
    一、工伤待遇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没有达到等级,不构成伤残,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工伤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好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未到达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无工伤方面的补偿。
      
    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工伤职工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条件与普通劳动者无异。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工伤职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应当按照其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曾经明确,“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即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如辞职未准擅自离职;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职工没有请假,三天没有上班,是什么?原劳动部曾经规定,旷工是指非不可抗力因素,职工既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
    职工不请假3天未上班,应属于旷工。但旷工并非自动离职。用人单位规定旷工3天算自动离职与法律法规精神相悖,属于无效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规定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催告不复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旷工解除合同,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按出勤一次性结清工资。
    对于劳动者旷工,可以扣除当天工资,可以要求其因为旷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有证据证明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不得乱扣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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