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一下交通肇事被判缓刑的,驾驶证是吊销还是吊扣??

2019-01-16 13:24: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刑法》第
    72、74条的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三大方面:
    (1)犯罪分子不构成累犯:
    (2)适用的对象应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
    (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能够同时满足上述三大条件的,可是适用缓刑。
  • 例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双方同等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按照行政处罚,驾驶执照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 一、交通肇事要吊销驾驶证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必要条件。这其中隐含两个条件关系:  其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其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处罚人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必须以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确定有罪的必要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表面上理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二者是并列的,但因为均以“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必要条件的特征是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否定前件则否定后件,行政责任必然地依附于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明确:“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做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二、怎样吊销驾驶证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1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的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依法应当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吊销的程序应由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后做出。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处罚人)作出有罪判决前,不能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 结合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征,下列几方面满足是,可以考虑使用缓刑:

      
    1、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根据有关交通法规,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对伤者施救、主动报警、保护现场、配合有关机关处理事故是他们的义务,从法学角度讲,这种义务是驾驶员先行行为即肇事行为产生的附随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应加重其责任。尽了上述义务,是“悔罪表现”的体现;

      
    2、肇事的驾驶员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违心规避法律。做到这一点,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否则不能认为是悔罪;

      
    3、在事故处理中,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人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常常遇到被告人表达愿意赔偿,但却不做出赔偿的具体行动,仅称“出狱后再赔”或“我在看守所”没办法赔或称“我没有能力赔”,这些都不是积极赔偿的表现。“积极赔偿”应表现为有能力赔的全部赔偿,没有全部赔偿能力的,在赔偿能力范围内实际赔偿,超出能力范围的,借贷赔偿或与受害方达成分期赔偿协议,而不是躲避、找借口。

      综上,只有具备上述三点才能认为是具有“悔罪表现”,不具备悔罪表现的,不宜适用缓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